2018年11月13日起取消居民用水用电停车办事证明通知

导语 为贯彻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3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9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居民用水用气停车三项涉及群众办事证明的通知

  京发改〔2018〕25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3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9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居(村)委会对多人口家庭开具证明规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和《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中原来由供水、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用水、用气阶梯量的要求,修改为申请人向供水、供气单位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由供水、供气单位调查核实办理。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多人口家庭优惠政策不作调整。

  二、取消居住地相关部门开具的优惠停车证明。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规定,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住区,经区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以在居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当地居住区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在此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夜间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实施操作细则按各区规定执行。其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按照各区要求提交身份证、小客车行驶证、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能够确认居住地真实信息的相关证件(凭证),各区交通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各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及时制定相关多人口家庭办理工作流程,并在企业各营业网点、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做好工作衔接,主动服务,方便群众。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居民用水用电停车办事证明取消

  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表示,按照市政府审改办相关要求,取消居民用水、用气、停车三项涉及群众办事的证明,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通知已于2018年11月13日起执行。

  用水用气方面,通知取消了居(村)委会对多人口家庭开具证明的规定。2014年本市居民实行阶梯水价,针对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按照要求,供水企业将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此次新修改的规定,申请人只需向供水单位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由供水单位调查核实办理。

  与用水情况相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中,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用气阶梯量的要求,也修改为申请人向供气单位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由供气单位调查核实办理。同时,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多人口家庭优惠政策,都不作调整。

  在停车优惠方面,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曾发布相关规定,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住区,经区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在居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当地居住区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在此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夜间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按照各区要求提交身份证、小客车行驶证、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能够确认居住地真实信息的相关证件(凭证),各区交通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后办理。按照最新通知,居住地相关部门开具的优惠停车证明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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