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导语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附件2

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住房保障方面。

  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租金,责令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补缴租金,经催收拒不腾退或补缴租金的;

  2.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标准定额方面。

  3.不符合企业资质条件和违反执业规范的;

  (三)城市建设方面。

  4.设计建造“贪大、媚洋、求怪”建筑,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

  5.垃圾污水治理、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PPP项目中标后,经认定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建设,或拖延工作进度、使用落后淘汰技术、运营管理不善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

  6.海绵城市建设中,现场踏勘不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存在不合规、不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质量不高需要整改的;

  7.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四)房地产市场方面。

  8.建设单位在业主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的;

  11.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等资料的;

  12.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13.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14.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1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6.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1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18.承担测绘任务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19.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0.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21.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测绘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22.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五)建筑市场方面。

  23.经认定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中标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

  24.通过相互串通,恶意组织囤货、炒作、哄抬材料价格的;

  25.在招标代理、工程投标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26.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27.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28.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29.经认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3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限期未改正的;

  31.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32.通过围标、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4.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

  35.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36.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37.经认定拖欠工程款、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8.经认定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农民工群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39.经认定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0.虚报工程进度或使用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以及未依法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

  41.经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2.经认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3.经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4.经认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六)村镇建设方面。

  45.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46.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48.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限期未改正的;

  51.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5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53.未申请或尚未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采取假冒已获得方式开展虚假宣传和申报等,进行市场活动和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

  54.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或产品抽查不合格,或违规、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5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56.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57.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

  58.故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

  59.直接向城市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60.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61.擅自处置建筑、绿化、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虽经修复,仍不能恢复生态的;

  62.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其他。

  63.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6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挂靠资质、资格(注册)证书的;

  65.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

  66.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6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68.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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