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 1个月内可撤回离婚申请
导语 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
据@新华网消息,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编部分,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了5个方面:
1、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3、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5、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