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北京延庆区政府公布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导语 自烟花爆竹实施“禁限放”以来,延庆区市民广泛踊跃支持,7月24日,延庆区政府又出新规定,延庆这些区域和部位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7年7月1日,延庆区施行了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禁限放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拥护和大力支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和次生的空气、噪音污染明显减少。为营造更加优良的生活环境,进一步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空气、噪音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2018年8月1日起,延庆区部分区域和部位施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部位

  延庆区主城区及周边地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东至大秦铁路,南至东姜路——延康路——百康路,西至康张路——西外大街——锦川路,北至团结路以内的区域(含道路本身)。(如下图)

  除上述区域外,以下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

  3.机场周边范围继续按照《关于加强首都机场周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办字〔2006〕8号)执行;

  4.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5.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

  6.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周边10米;

  7.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8.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9.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10.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1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3.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4.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5.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6.公园景区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7.居民小区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禁放区域和禁放部位任何时段均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禁放措施

  空气重污染橙色以上预警天气,延庆区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部门单位职责

  1.各乡镇(街道)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应当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禁放标识,落实看护力量,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不听劝阻的,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在禁放区域、禁放部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四、附则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延政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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