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研究生创业符合条件可申请落户北京
导语 4月1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与往年不同的是,《办法》明确,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申请引进。
4月1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将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控制引进总量。同时首次明确,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
条件有以下几点:
①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②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③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学历要求:
依据《办法》,本市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
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
其他条件:
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以下行为停办落户,取消引进资格
《办法》强调,引进的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