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

导语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以及市政府关于批准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9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以及市政府关于批准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五、从2017年征兵季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今后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根据2016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六、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7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自2018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对暂不具备按月发放条件的,应加大协调沟通力度,不得迟于2018年6月前实行按月发放。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足额、及时、准确发放。

  七、2017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2017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8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解读: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长机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相关精神,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399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批复精神,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

  二、适用范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

  三、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4.4%。各类抚恤补助金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图)

  2、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下图)

  3、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下图)。

  4、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5、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2017年征兵季起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今后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根据2016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四、相关时间

  自2018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对暂不具备按月发放条件的,不得迟于2018年6月前实行按月发放。

  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7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

  五、发放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异地迁移衔接问题

  2017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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