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导语 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收费标准是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油、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收费标准是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价格

  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

  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收费标准如下:

  (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

  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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