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中供暖收费按什么标准?
导语 北京集中供暖按面积和按热计量两种方式收费,居民收费标准和非居民收费标准有所区别。
北京集中供暖收费按什么标准?
(1)按面积收费: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收费标准是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油、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收费标准是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收费标准是4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收费标准是4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按热计量收费: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燃气(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6元/千瓦时(98.9元/吉焦);其他区域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3元/千瓦时(91.6元/吉焦)。
北京采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人。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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