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导语 机动车驾驶人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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