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车费欠费处罚标准(最新公布)
导语 考虑到停车人确有因疏忽遗忘、超时处理等非主观故意造成逾期未缴费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欠费不超过50元且补缴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停车费欠费处罚标准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谁是道路停车费的缴费主体?
答:停车人(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是缴费主体。
☞道路停车费缴费期限是多长?
答: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如逾期未缴,须于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即缴费期满后45天内补缴欠费。若停车人逾补缴期仍未补缴欠费,将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停车人在2022年1月1日停车并驶离停车位,按照规定有30日的缴费期,即2022年1月2日至1月31日。如逾期未缴,则应该在45天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即2月1日至3月17日内完成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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