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道路停车缴费新增补缴环节通知

导语 今年9月,市人大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道路停车费的补缴环节,降低了处罚标准,明确了先催缴、后处罚的工作程序,督促停车人及时补缴,进一步维护道路停车费征管秩序。

  ➤2022年北京道路停车缴费新增补缴环节

  根据《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新增补缴环节,欠费不超过50元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后不予处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一、道路停车缴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一)缴费主体

  停车人(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

  (二)缴费期限

  道路停车缴费期限为车辆驶离停车位之日起30日内

  停车人应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三)缴费方式

  停车人应在缴费期限内,通过“北京交通”APP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缴纳道路停车费(详见附件)。停车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停车人通过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便于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缴费通知和催缴通知。

  二、补缴及催缴

  缴费期满后45天为补缴期限,欠费停车人应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道路停车费。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补缴期内进行两次催缴,对逾期仍未补缴欠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行政处罚

  (一)处罚标准

  依据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二)处罚实施

  停车人应及时通过“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或前往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服务窗口,补缴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行政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等材料,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形成的欠缴道路停车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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