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要采取行政复议救济措施是:公民对市市容环卫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市容环卫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市容环卫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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