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导语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发布《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发布《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动态评价记分,并进行公开曝光。这是北京市贯彻中央及本市“放管服”指导思想,加强房屋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的一项具体举措。《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结合北京市大力推行阳光征收的形势需求,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经专家多次论证,并在2016年7月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稿。
《办法》本着政府主导、社会监督、动态评价、信息公开、择优选用的原则,内容涵盖总则、基本信息采集与变更、服务行为动态评价、信息公示与应用、附则五个部分。
《办法》明确了需要采集服务机构的范围、采集主体及采集方式、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实施方法等。《办法》规定了服务行为动态评价,统一了服务机构在房屋征收服务活动中的日常管理、记分主体及记分方式、不同记分的处理方式及服务机构的救济途径等内容。一个记分周期内(一年),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记分满12分的,将暂停一年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或从事房屋征收服务。
此外,《办法》还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如何有效运用信息,即加大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将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有益探索,推进对征收服务机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办法》出台后,将打破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种形式的“服务机构名录库”等政策壁垒,建立起统一完善的房屋征收中介服务市场及评价体系,优化行业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推进北京市阳光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我市相继出台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基本形成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X政策框架。在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维护群众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积极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遵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的劳务服务机构和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自愿申报、信息公开、动态评价,违规退出”的原则,在北京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中(下称“征收信息系统”)建立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并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名录库的规范使用;制定记分标准;做好服务机构的入库与退出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规范本区域房屋征收服务活动的开展;接受服务机构对不良行为记分的申诉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服务机构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验;分配服务机构项目账号和权限;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发生不良行为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予以警告并在名录库中依据记分标准记分;对不良行为整改情况予以验收评价等。
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做好行业内从业人员相关法规政策的培训。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适时与工商、税务、人力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协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入库和退出
第七条 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承诺遵守本办法;
(二)依法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机构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或“房屋拆迁”等相关内容;
(四)有10名以上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承诺遵守本办法;
(二)依法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房屋征收法定资质及人员要求;
(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服务机构入库时须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栏目链接注册,自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管理后,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名录库内的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予以退出,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中公布:
(一)书面申请退出名录库的;
(二)年度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
(三)经核查,不符合名录库准入条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符合其他退出条件的。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完成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服务机构实施房屋征收服务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抽查,对不具备房屋征收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应暂停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自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完成或服务项目正式启动前1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该项目的从业人员、项目基本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验。
服务项目正式启动后,服务机构应及时、准确填报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服务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手续,在施服务项目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累计记分。
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年度记分最高限值均为12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值清零。名录库保留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连续三年的分值记录。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从名录库中退出,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库。服务机构在施服务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分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服务机构,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所服务的项目中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分达到6分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约谈该服务机构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本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情况。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申诉,房屋征收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采纳申诉意见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实时向社会公布名录库内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服务业绩、服务机构记分值、从业人员记分值等基本信息,便于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参照公示信息,择优推荐选用服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继续做好征收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
1.《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进入名录库承诺书》
2.《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房屋征收评估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4.《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5.《房屋征收劳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1: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进入名录库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加入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录库承诺如下:
一、自愿申请加入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录库;
二、保证提供入库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入库应具备的条件;
三、自愿遵守《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四、在房屋征收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政策,做到依法、文明服务;
五、遵守行业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房屋征收业务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服务机构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XX月XX日
附件2:
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项目启动后,未将本机构及项目人员信息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现场未及时变更的 |
1分 |
2 |
服务机构在劳务服务合同签订后、项目正式启动前1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进行项目从业人员核验的 |
1分 |
3 |
服务机构在名录库中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 |
1分 |
4 |
因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服务机构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1-2分 |
5 |
实施征收项目服务活动前,未组织完成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房屋征收业务知识培训的 |
2分 |
6 |
实施专业服务过程中,机构未达到项目规定或任务要求的 |
1-3分 |
7 |
未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等影像资料,未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的 |
3分 |
8 |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未经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未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或者以印章代替签字的 |
3分 |
9 |
一级服务机构在估业务量超过2000户、二级在估业务量超过1000户、三级在估业务量超过500户继续承接业务的 |
3分 |
10 |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完成分户评估报告在30日内,未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估价师协会备案的 |
3分 |
11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服务机构未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
3分 |
12 |
评估报告经复核、鉴定后改变原评估结果,服务机构未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备的 |
3分 |
13 |
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无故变更或擅自修改报备内容的 |
3分 |
14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服务机构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的 |
3分 |
15 |
包庇、隐瞒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3分 |
16 |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
3分 |
17 |
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
6分 |
18 |
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
6分 |
19 |
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
6分 |
2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6分 |
21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6分 |
22 |
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
6分 |
23 |
出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报告经鉴定为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6-12分 |
24 |
进入名录库后被发现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入库条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12分 |
25 |
其他不良服务行为,依情节轻重记分 |
1-3分 |
附件3:
房屋征收评估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工作时未佩戴本人岗位证件的 |
1分 |
2 |
未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
1分 |
3 |
明知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征收估价业务而不回避的 |
1分 |
4 |
未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其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的 |
1分 |
5 |
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未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未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妥善保管等要求的 |
1-3分 |
6 |
实施专业服务过程中,从业人员未达到服务项目规定或任务要求的 |
1-3分 |
7 |
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以印章代替签字的 |
3分 |
8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
3分 |
9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3-6分 |
10 |
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3-6分 |
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6-12分 |
12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6-12分 |
13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6-12分 |
14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6-12分 |
15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
6-12分 |
16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6-12分 |
1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
6-12分 |
18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6-12分 |
19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 |
6-12分 |
20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6-12分 |
21 |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的 |
6-12分 |
22 |
隐瞒自身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
12分 |
23 |
其他不良服务行为,依情节轻重记分 |
1-3分 |
附件4:
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服务机构在名录库中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 |
1分 |
2 |
项目启动后,未将本机构及项目人员信息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现场未及时变更的 |
1分 |
3 |
服务机构在劳务服务合同签订后、项目正式启动前1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进行项目从业人员核验的 |
1分 |
4 |
因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服务机构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
1-2分 |
5 |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的 |
2分 |
6 |
实施征收项目服务活动前,未组织完成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房屋征收业务知识培训的 |
2分 |
7 |
实施专业服务过程中,机构未达到项目规定或任务要求的 |
1-3分 |
8 |
超出房屋征收委托合同约定的权限行为的 |
3分 |
9 |
包庇、隐瞒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3分 |
10 |
授意工作人员涂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修改示范文本主要条款,损害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 |
4分 |
11 |
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12分 |
12 |
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的 |
12分 |
13 |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大规模群访和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2分 |
14 |
进入名录库后被发现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入库条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12分 |
15 |
在项目所在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暴力行为的 |
12分 |
16 |
其他不良服务行为,依情节轻重记分 |
1-3分 |
附件5:
房屋征收劳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记分标准 |
1 |
工作时未佩戴本人岗位证件的 |
1分 |
2 |
房屋征收服务过程中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
1分 |
3 |
实施专业服务过程中,从业人员未达到服务项目规定或任务要求的 |
1-3分 |
4 |
调查登记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 |
3分 |
5 |
专业服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6分 |
6 |
接受被征收人的财物贿赂或存在吃请及吃、拿、卡、要的 |
6-12分 |
7 |
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服务项目所在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暴力行为的 |
12分 |
8 |
唆使或者串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的 |
12分 |
9 |
有殴打被征收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等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
12分 |
10 |
其他不良服务行为,依情节轻重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