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车驾驶人需符合的条件及违反的相关处罚
导语 北京校车驾驶人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条件有哪些?如果没有取得就开校车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即是驾驶人。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学校也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排查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依法注销相应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法规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安全项 | 安全要求及违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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