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展示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下面小编来带领大家一起浏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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