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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北京市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

导语 北京市2025年度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即将开始,选调和遴选的报名条件不同,详见正文。

  2025年度北京市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条件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本市区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本市区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市级机关设在区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基层机关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在京中央直属机构设在各区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报名。

  2.报名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能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在现单位工作2年以上。

  (5)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7)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现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一级、二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4年10月以后出生);现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三级、四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87年10月以后出生);现任一级、二级科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10月以后出生)。

  (8)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11)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0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区内的艰苦边远地区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参加本次公开遴选。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在京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现担任与选调职位相当层次的职务或担任下一层级职务已满提拔至选调职务职级年限。对现任职务层次不明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应职务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报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西城区和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四级调研员职级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4年10月以后出生);报考科级领导职务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10月以后出生)。报考其他区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职级职位的,年龄在42周岁以下(1982年10月以后出生);报考科级领导职务职位的,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87年10月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9)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0月,现任职务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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