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适龄儿童按北京市户籍对待的条件是什么?

  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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