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资格条件

  1. 持有本市居住证
  2.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 无刑事犯罪记录

合法稳定就业(1/9)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月数)
(月)

说明:请填写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累计月数,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合法稳定住所(2/9)

说明:

1、此项指标计算时间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2、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3、请自行扣除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居住年限。

4、同一时间只能选取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之一积分,不累计。

教育背景(3/9)

最高学历(学位)层次
取得学历(学位)期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月数)
(月)

说明

1、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2、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

职住区域(4/9)

职住区域类型

说明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述情况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

创新创业(5/9)

创新创业类型

纳税(6/9)

近三年连续纳税
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涉税违法行为记录次数:

年龄(7/9)

说明

年龄申报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

荣誉表彰(8/9)

荣誉表彰类型

守法记录(9/9)

行政拘留处罚次数

说明:请填写自《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次数。

请依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进行积分模拟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申请人最终积分以实际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