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导语 2019年9月24日,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9年9月4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战略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职能部门沟通配合,严格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复查机制。推动工作稳妥开展,形成群众就医秩序稳定、财政资金安全可控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降低运行成本,为城乡居民提供具有较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报销比例的补充医疗保障。

  (二)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施策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一人不落、应救尽救。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强化研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政策的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各个保障层次的政策衔接力度,推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逐步实现体系完整、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效果良好的目标。

  (三)坚持目标导向、精准帮扶

  充分发挥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兜底作用,将降低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农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的就医负担作为具体工作目标,精准定位帮扶对象,通过补充医疗保障整体降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三、工作目标

  探索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病有所医,使我区城乡居民困难人群大病得到及时救治,个人需自付部分就医费用大幅降低。全面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

  建立大兴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各项事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医疗保障局局长。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各街道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医疗保障局,由区医疗保障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保障对象

  参加当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列为保障对象:

  1.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2.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城乡低收入户、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

  3.区残联认定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超转人员);

  4.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

  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两参人员、60岁农籍老兵、60岁部分烈士子女、在乡复员军人、三属人员、带病还乡人员。

  保障对象由各认定部门提供,并经户籍所在镇(街道)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如存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保障对象,区医疗保障局有权取消其区级政策享受资格。

  (三)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自付一和自付二,不含自费部分),纳入大兴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政策报销范围。自付一和自付二的费用范围根据当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容确定。

  (四)保障水平

  全部保障对象按统一标准执行保障政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兴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政策报销范围的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不含)至10000元(含)部分按照85%的比例予以报销,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封顶线25万元。

  (五)资金来源

  大兴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保障对象无需缴纳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统筹协调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

  (二)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区医疗保障局要明确完成时限和工作标准,强化部门监管,会同区卫生健康委,严控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费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现象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监督作用,定期将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支付流程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充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政策解释力度,做好政策解答宣讲工作,各属地要发挥各镇(街道)社保所作为城乡居民参保主阵地作用,在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开展集中宣介和政策入户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充分知情。

  本实施意见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市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市级政策为准。

  》》一图读懂大兴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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