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正文.doc 分享本文到: 关闭 打开APP 返回首页 分享 关注 本地宝产品 办事指南 招聘 保障房 活动推荐 景点宝 限行 油价 特惠优选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