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保险工龄补缴办理流程
导语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须经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如工龄年限不足的需要进行工龄补缴。
医疗保险工龄补缴办事指南
办事分类 | 用人单位办事 |
事项内容 |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须经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如工龄年限不足的需要进行工龄补缴。 |
法律依据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
《关于经办工龄补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31号) | |
业务分类 | 征缴 |
申请分类 | 用人单位 |
申请材料 |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2、由医保科初步认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 |
受理机构 | 登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 |
决定机关 | |
申办方式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事程序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
1、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龄补缴; | |
2、用人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费; | |
3、用人单位携交款发票,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 |
办理时限 | 周六日不办公,遇法定节假日,工作日调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通知为准 |
温馨提示 | 交费可以选择支票或现金(刷卡),现金当时回款,支票到帐后财务回款才可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
前继业务 | |
后续业务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事项收费 | 无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
网上受理 | |
状态查询 | |
办理结果 | |
相关表格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
标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