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办事指南

我要办理 :首次办理换证补办临时身份证

办理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

1、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费用

1、对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3、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注意事项

1、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2、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5、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办理条件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原居民身份证

4、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公民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换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2、办理换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3、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费用

对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但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注意事项

1、公民在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换发新证之后,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如居民身份证丢失,可申请补领。

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

1、办理补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费用

对丢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3、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办理流程

1、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3、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办理费用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注意事项

1、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必须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

2、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3、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制作。

4、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5、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公安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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